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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8 18:24:10] [访问量:]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普通话水平培训与测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及省语委的《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江西财经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条   我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是测试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和语言文字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上级语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要点制订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报省语委备案,接受省语委办管理。

第三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进行宏观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挂靠在人事处,由人文学院具体管理。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组织实施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普通话培训必须统一使用省语委规定的教材,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及其他质量不高的教材。

第5条​  负责培训测试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六条 选送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国家及省语委会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员培训班学习。

第七条 组织普通话测试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每学年对测试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八条 与人文学院密切配合,组织测试员与有关教师进行语言培训与测试的理论、方法的学习,提高培训及教学质量。组织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第九条 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大力推广普通话。配合省、市语委办开展各项推广普通话活动,并根据省、市语委部门的工作部署,配合团委认真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语言文字类社团及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并完成省语委下达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测试员管理

 第十二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语言文字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需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和常用国际音标,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并取得国家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测试员必须按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规定要求,在第四项人工在线评测环节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科学评分,严禁打人情分,严禁泄露未经审核的成绩。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测试员评测登陆系统的保密规定,不随意使用其他测试员账号密码。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3年以上大学教学或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申请国家级测试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

第十六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由测试站聘请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作为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承担测试工作。测试员聘任期限为两年,期满后需考核合格方能续聘。

第十七条 测试员的选拔。省级测试员由校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从我校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的人员中推荐、省语委办审核,参加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测试员资格。国家级测试员由校测试站从现任省级测试员中择优选拔,经省语委推荐参加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培训中心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可获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

第十八条 测试站对测试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临时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测试员, 测试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约等处罚。

第五章  测试标准及大纲

   第二十条  根据省语委要求,2010年我校普通话测试全部采用计算机智能辅助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测试试卷由专人从“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下载并制作,考生在备测室抽取测试试卷。

第二十二条 试卷存放在专用文件柜,由测试站专人负责保管,考前严禁试卷外泄。

第七章 成绩认定及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直接生成编号,全国通用。一级乙等须报江西省语委复审后评定,一级甲等须报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后评定。

第二十四条 等级证书的发放由测试站专人负责,考生领取证书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原则上不允许代领。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的证书,由测试站代为保管3个月,逾期未领的作无主证书处理,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书遗失,持证人可以向原测试机构申请补办证书,亦可直接至省语委申请补办。

第八章  测试对象

   第二十六条  测试站原则上只负责本校师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我校所有教师及工作人员、在籍学生均可报名参加测试,测前组织集中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文专业(含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和学生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的人员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二十八条 测试站一般情况下每年开展4次测试工作,测试前一个月组织报名。考生登陆“国家普通话水平在线报名系统”报名后,至人文学院缴纳相关费用,参加培训后方可进行测试。高职学院、二级学院由本院统一组织报名,测试站统一安排集中测试。

第二十九条 应试人员须持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测试。应试学生必须遵守普通话测试的有关规定,不得请人代测或替他人测试。凡不听从考试安排、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请人代测或代替他人测试,按《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测试站作为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非盈利性事业机构,其测试费收入一律用于测试考核的成本开支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测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标准《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75号) 执行,并按照国家语委提出的“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要求,对学生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按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专款专用,实行专人“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测试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解释。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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